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包括總則,無線電頻率、臺(站)管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電波秩序維護及附則共五章24條,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民用航空器。所稱微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是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實現與其有關的遙控、遙測、信息傳輸功能的地面設備組成的通信系統。
制定背景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現遙控、遙測、信息傳輸等功能均需要使用無線電頻率,為了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發布了《關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頻率使用事宜的通知》,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遙控、遙測和信息傳輸提供了頻率資源保障。
隨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快速發展,新技術新應用對頻率使用需求不斷增加,《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上位法對涉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事宜提出具體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無線電管理配套政策,進一步落實上位法要求,細化明確無線電管理政策,規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進口、銷售,以及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等工作。
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由5章、24條和1個附件組成。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明確了文件制定依據、定義、適用范圍。
第二章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頻率、臺站管理,主要明確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可使用無線電頻率范圍、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相關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等事宜。
第三章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主要對型號核準、銷售備案、臨時進關等作出要求。
第四章為電波秩序維護,主要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臺日常使用、管制、干擾處置、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五章為附則,主要明確了涉外情形、過渡政策等事宜。
附件主要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通信系統無線電發射設備相關射頻技術指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