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安全防范要求》(GA 38-2021)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北京市公安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草。2021年3月24日發布,2021年9月1日實施,歷次版本號為GA 38-2015、GA 745-2017、 GA 858-2010,部分歷次版本號為GA 1003-2012、GA 1280-2015,本標準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體安全防范要求和營業場所、自助設備、自助銀行、業務庫、保管箱庫、聯網監控中心、數據中心、數據機房、設備間等重點防范場所和部位的安全防范要求,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安全防范系統建設與管理,其他金融機構、保安押運公司的相關安全防范系統建設與管理可參照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衛星定位技術取證規范》(GA/T 1201-2021)
本標準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76)提出并歸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清華大學、航天吉光科技有限公司起草。2021年3月16日發布,2021年9月1日實施,歷次版本號為GA/T 1201-2014。本標準規定了利用衛星定位技術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取證的要求,適用于違反規定時間行駛、違反規定線路行駛、超時駕駛等違法行為的取證。
《機動車駕駛人考場檢查智能終端通用技術要求》(GA/T 1770-2021)
本標準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76)提出并歸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起草。2021年3月16日發布,2021年9月1日實施。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考場檢查智能終端的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適用于機動車駕駛人考場驗收、監督和考試前檢查使用的智能終端的設計、生產和檢驗。
《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T 1771-2021)
本標準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76)提出并歸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浙江安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起草。2021年4月14日發布,2021年10月1日實施。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的分類與型號、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安裝設置及包裝等,適用于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自動記錄系統的生產、檢驗和使用。
《機動車查驗場地設置規范》(GA/T 1772-2021)
本標準由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76)提出并歸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起草。2021年4月22日發布,2021年10月1日實施。本標準規定了用于開展機動車查驗工作的查驗場地的要求,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的查驗場地設置。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等設置的查驗場地可參照執行。
《電力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1部分:電網企業》(GA 1800.1-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全球能源互聯網研究院有限公司、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中國能源研究會、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等單位起草。2021年4月25日發布,2021年8月1日實施。本部分規定了電網企業治安反恐防范的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重點目標等級和防范級別、總體防范要求、常態三級防范要求、常態二級防范要求、常態一級防范要求、非常態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統技術要求,適用于電網企業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與管理。
《電力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2部分:火力發電企業》(GA 1800.2-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起草。2021年4月25日發布,2021年8月1日實施。本部分規定了火力發電企業治安反恐防范的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重點目標等級和防范級別、總體防范要求、常態三級防范要求、常態二級防范要求、常態一級防范要求、非常態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統技術要求,適用于火力發電企業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與管理。
《電力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3部分:水力發電企業》(GA 1800.3-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電建集團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2021年4月25日發布,2021年8月1日實施。本部分規定了水力發電企業治安反恐防范的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重點目標等級和防范級別、總體防范要求、常態三級防范要求、常態二級防范要求、常態一級防范要求、非常態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統技術要求,適用于水力發電企業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與管理。
《電力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4部分:風力發電企業》(GA 1800.4-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反恐怖局提出,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2021年4月25日發布,2021年8月1日實施。本部分規定了風力發電企業治安反恐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重點目標等級和防范級別、總體防范要求、常態三級防范要求、常態二級防范要求、常態一級防范要求、非常態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統技術要求,適用于風力發電企業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與管理。
《電力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5部分:太陽能發電企業》(GA 1800.5-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青海光伏產業創新中心有限公司、國家電投集團五凌電力有限公司、中國三峽新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等單位起草。2021年4月25日發布,2021年8月1日實施。本部分規定了太陽能發電企業治安反恐防范的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重點目標等級和防范級別、總體防范要求、常態三級防范要求、常態二級防范要求、常態一級防范要求、非常態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統技術要求,適用于裝機容量大于等于30MW的太陽能發電企業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與管理。
《電力系統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6部分:核能發電企業》(GA 1800.6-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反恐怖局提出,全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系統工程二司、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核應急安全司、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國家核安保技術中心、國家核應急響應技術支持中心、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中核核電運行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2021年4月25日發布,2021年8月1日實施。本部分規定了核能發電企業治安反恐防范的重點目標和重點部位、總體防范要求、常態防范要求、非常態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統技術要求,適用于核能發電企業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與管理。